周一下午,杭州的气温冲上了35℃,刷新了杭城今年以来的最高气温,成为今年首个高温日,随着气温节节攀升,职工朋友们注意,这笔钱马上要到账了!
下个月起,大家可以领取高温津贴了,连发4个月那种!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8年6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 文件规定: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根据《办法》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浙江省具体是怎么发放的?
单位拒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还在试用期,高温津贴能领吗?
何时停止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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