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施新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分为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和浙江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
《办法》明确,电子票据基于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融合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制作电子票据可视化模板文件;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用户服务端开具生成电子票据;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使用真实有效的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 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办法》的通知,《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将统一全省违法建筑基础信息库数据标准,加强数据调查、审核、填报、核查全流程质量管控。 核查发现数据质量存在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问题的,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在创建考评中扣分、取消年度创先争优考评资格等;如发现其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三改一拆”办每年对违法建筑数据真实性进行排名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等活动。融资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其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浙江强化全省违法建筑数据质量管控
浙江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